租赁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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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1.1 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GTC”)适用于所有住宿和场地以及由以下 EuroParcs 假日公园出租的其他设施的所有优惠、预订和合同:作为这些度假公园的用户GTC,它们在下文中统称为 EuroParcs 假日公园,在各自的合同关系中单独称为“业主”。额外的合同条件可以在各自房东的合同层面以合同方式约定,这些被称为“停车条件”以供澄清。除了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之外,这些额外的停车条件在有效同意的情况下也适用。如果这些 GTC 与相应出租人的额外停车条件之间存在矛盾,则额外停车条件优先于这些 GTC。
1.2 在本GTC中,“租客”一词是指与房东订立合同,临时出租/使用住宿或露营地以供休闲和度假之用的人。 “利用者”是指与租客一起入住的人。
1.3 合同由承租人与要约和预订确认中指定的房东签订。无论承租人是否提及他们自己的任何条款和条件或其他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均适用。出租人拒绝承租人提及或承租人使用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1.4 与这些 GTC 不同的协议必须是文本形式。
预订(预订请求)
2.1 房东只处理预订,即18岁及以上人士的预订查询。因此,未满此年龄限制的人所做的预订是无关紧要的,将不会被处理。
2.2 房东保留拒绝个人预订请求的权利,特别是但不限于来自非娱乐和度假目的的团体或住宿,无需说明理由或对其施加特殊的合同条件。
2.3 通过预订,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具有约束力的要约以签订合同。客户必须在 14 天内受此优惠的约束。
2.4 如果承租人在预订后 14 天内未收到包括发票在内的书面订单确认,则承租人必须立即联系预订部门,否则将无法对预订提出申诉。
2.5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在承租人收到订单确认信息时生效。租户必须在收到预订确认信和发票后立即检查其准确性。如有任何不准确之处,必须立即向房东报告,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 8 天。
2.6 本合同涉及为娱乐和度假目的出租住宿、场地或其他设施。这种使用是短期的,并构成合同的基础。
2.7 客户被告知,根据 § 312b 第 3 条第 6 款 BGB 的法定规定,所有类型的预订合同签订后无权撤销。
合同修改(转让)
3.1 如果承租人希望在合同订立后更改合同,出租人没有义务同意这些。如果可以对合同进行更改并且房东应客户的要求进行更改,则除了更改服务可能增加的费用外,房东还可以收取更改费用。
替代品
4.1 未经出租人明确书面同意,承租人和租赁财产的其他使用者不得将住宿或停车位用于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人。
4.2 承租人与出租人明确约定由替代人替代原承租人或一名或多名使用者的,承租人应与替代人向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向出租人支付剩余租金、变更费用(参见第 3.1 条)以及因租户或用户变更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以及任何取消费用。
价格
5.1 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支付书面预订确认/预订发票中规定的约定租金。
5.2 不得申请后续降价、特别优惠或代金券兑换。
5.3 不能合并不同的折扣。
5.4 折扣活动不适用于住宿时间超过三周的预订。促销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所有促销活动。
额外费用
6.1 价格包括租赁物业的使用费,包括正常的能源和水消耗,如果描述中有说明,还包括最终清洁费。如果不包括正常的能源和水消耗,但按消耗计费,房东将在描述中指出这一事实。所有额外的辅助费用(如暖气)和当地旅游税等必须由租户承担。这些费用在价目表中有描述。承租人应付的总金额称为“总价”。
付款
7.1 对于所有合同,总价的 30% 应在收到预订确认后立即支付到房东提供的帐号。 70% 的余额需在抵达前 6 周内支付。如果合同在抵达前 6 周内签订,则需在收到预订确认后立即支付总价。
7.2 如果向承租人开具发票的金额未按时支付,承租人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立即违约。只要出租人愿意并能够提供合同服务,而承租人没有法定或合同规定的抵消或保留权利,并且承租人应对拖欠付款负责,则无权在未全额付款的情况下履行合同应付金额。在这种情况下,房东有权在最后期限提醒后撤销合同,并根据本合同条件第 12 条向租户收取取消费用
7.3 出租人始终有权用承租人支付的款项抵消对承租人的到期索赔。
到达和离开
8.1 除非另有约定,租赁的住宿可在预订确认信中约定的抵达日期下午3点开始入住,住宿必须在预订确认信中约定的约定离开日期上午10点之前搬离。
除非单独或在出租人的停车条件中另有约定,否则适用于承租人可以从预订确认中指定的约定到达日期下午 1:00 开始进入其停车位并且承租人可以占用停车位的停车位在约定的出发日必须在中午12:00之前离开。
8.2 如果承租人希望与出租人续签合同的期限超过约定的期限,并且出租人同意这一点,则出租人始终有权分配替代住宿/场地,而承租人无权提出任何索赔。
8.3 如果住宿或场地或其他设施的使用早于预订确认中指定的约定日期结束,承租人无权要求退还(部分)租金或费用。
宠物
9.1 根据住宿或场地,出租人将允许最多 1 或 2 只属于租户或用户的宠物,但须经明确同意。如果房客或其他用户想携带宠物,房客必须在预订时直接提出要求。如果房东明确允许租客养宠物,房东可以向租客收取附加费。房东保留在不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宠物入园的权利。在某些类型的住宿以及公园和营地的某些区域,通常不允许携带宠物。
9.2 宠物不得带入公园内的水体、游泳池、餐厅、有盖中央设施等公共设施,现场另有说明的除外。宠物必须拴在住处外。必须遵守现场指示。宠物不得打扰其他客人。
9.3 必须携带狗笼,并且必须始终佩戴狗/猫跳蚤项圈。
9.4 如果宠物在整个租赁期间都被关在笼子里,则也必须在预订时报告。房东可以免除征收附加费。
9.5 游客的宠物只有在明确许可的情况下才允许携带,并且必须付费,前提是不超过宠物的最大数量。
9.6 动物进入欧盟国家时,必须持有欧式宠物护照(自2004年7月3日起)。动物必须接种狂犬病疫苗,并且必须通过微芯片或纹身进行识别。承租人有责任持有目的地要求的正确宠物旅行证件。
住宿的使用;承租人和用户的责任
10.1 承租人及随行使用者对正确使用住宿或停车位和租赁物品及其在租赁住宿或停车位区域和公园其他区域的正确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区域以及正确使用住宿或停车位以及位于其中的设备。
10.2 出租人停车区内的任何地方都不允许醉酒和吸毒。
10.3 此外,租户和用户始终对库存或住宿的破损、丢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也适用于不正确的使用或不当的离开,包括但不限于过度弄脏住宿或球场。承租人或用户必须立即通知房东任何损坏并立即在现场更换,除非承租人能够证明他本人、用户或其公司成员对损坏没有过错。
10.4 如果承租人或承租人或用户的用户或来访者造成任何形式的滋扰,或者如果他们的违约行为足以立即取消合同,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立即生效。如果公园内的其他客人或公园员工认为这种骚扰或不当行为属于骚扰或不当行为,则基本上属于骚扰或不当行为。如果合同因骚扰或不当行为而终止,第 14.3 条相应适用。
10.5 在与出租人提供的服务(例如清洁、维修)相关的所有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在未经承租人或用户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进入住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租户或用户不在场的情况下进入。
10.6 只允许在指定的充电站为电动汽车充电。明确禁止使用住宿的电源为此类车辆充电。
10.7 宿舍内禁止吸烟。如果违反此规定,可能会收取额外的专业清洁费用。
订金
11.1 房东有权在入住开始时要求房客支付押金。
11.2 押金用于防止出租人在承租人和用户未履行现有义务的情况下可能遭受的损害和其他合同或侵权索赔。
11.3 如果不立即支付押金,房东有权拒绝房客或其他用户进入并拒绝使用住宿或停车位。
11.4 如果承租人拖欠定金,出租人有权在限期提醒后立即终止合同。
11.5 房东对租户或用户的索赔(库存/住宿损坏或其他费用)得到解决后,押金或任何剩余金额将被退还。本次还款明确表示不放弃任何进一步的损害索赔。
取消费
12.1 如果取消预订,必须支付取消费。这些金额对于抵达日期前三个月的取消收取 15%,抵达日期之前两到三个月的取消收取 50%,抵达日期之前一到两个月的取消收取 75%,取消最多 1 个月收取 90%抵达前一个月和抵达当天取消时收取总价的 95%。
12.2 承租人未在约定日期24小时内到达而未另行通知的,视为退约。
12.3 在任何情况下,客户有权向出租人证明出租人没有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失明显低于出租人要求的一次性付款。
不可抗力和变更;流行病法规
13.1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租方无法或暂时无法全部或部分执行本协议的,应提交变更方案(不同住宿、不同期限、不同地点等) .
13.2 如果出租人无法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风险、员工罢工、封锁)暂时或非全部或部分地阻止合同的执行,则出租人方面存在不可抗力、火灾、洪水和其他干扰或事件。
13.3 承租人有权拒绝变更建议。如果承租人拒绝变更建议,则承租人必须在收到变更建议后 14 天内通知此拒绝(最迟取决于租赁的开始日期)。在这种情况下,房东有权立即撤销合同。房东偿还租户已支付的租金。此外,出租人没有义务赔偿任何损害。
13.4 与流行病(尤其是冠状病毒)有关的特殊规定
a) 双方同意,约定的服务将始终由各自的出租人按照各自旅行时间适用的官方规范和要求提供。
b) 承租人也代表用户同意在使用服务时遵守 EuroParcs 和出租人的适当使用规定或限制,并在出现典型疾病症状时立即通知出租人。
终止
14.1 如果在预订时房客或其他用户的个人数据明显不完整或不正确,房东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立即生效。
14.2.也可以根据第 10.4 节中规定的条件终止。陈述的理由。
14.3.如按上述协议终止,出租人保留获得约定总价款的权利;但是,出租人必须考虑节省开支的价值以及出租人从占用住宿或停车位中获得的利益。
责任限制
15.1 出租人对非因生命、肢体或健康受到伤害或违反物质义务而造成的损害的合同责任,履行该义务对于正确执行合同至关重要或违反该义务会危及合同的实现合同目的,以总价的三倍为限,
a) 如果对客户的损害不是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的,或者
b) 出租人对客户因服务提供商的过失而遭受的损失负责。
15.2.出租人对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以总价款的三倍为限。
15.3 否则,EuroParcs 和出租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责任限制为本第 15 条规定的方式。对于盗窃(包括从平房保险箱和泳池储物柜盗窃)、财产或任何类型的人的损失或损坏,在我们的公园之一逗留期间或由于租用/使用公园,房东不承担任何责任房东的住宿或停车位或其他设施,除非是房东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15.4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包括假期享受损失或业务中断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在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房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根据旅行或旅行取消保险或任何其他保险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损害承担责任。
15.5 出租人不对服务中断或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或交付物品的缺陷负责。
15.6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每位客人每次入住造成人身伤害,侵权责任最高不超过 75,000 欧元,财产损失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最高不超过每位租户/用户每次访问 1,500 欧元。
15.7 经首次请求,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承租人本人、使用者、同伴或经公园同意的其他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第三方损害的所有索赔。承租人是。
不适
16.1 尽管房东的关心和努力,承租人可能认为他对住宿有合理的投诉。承租人必须首先在现场报告此投诉,并在其发生或发现后立即向住宿所在公园的接待处报告。如果投诉没有得到令租户满意的解决,租户必须最迟在离开住所后一个月内采取进一步措施,否则将被没收任何索赔。
16.2 也可以使用网站上的表格以文本形式提交投诉www.europarcsresorts.de/kontakt.
18.1 承租人负责持有目的地所需的有效旅行证件。对于承租人没有正确旅行证件的后果,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9.2 应承租人的要求,出租人将更正、补充、删除或阻止承租人的数据,例如,如果数据与事实不符。这可能导致承租人无法再使用房东的服务或房东的部分服务。有关本段所指内容的解释以及您的其他权利的信息,请参阅我们的数据保护.
19.3 如果承租人不重视发送有趣的信息或报价,承租人应通过电子邮件将此通知出租人kundenservice@europarcsresorts.de或使用联系表格。如果您想取消订阅电子通讯,请使用每份电子通讯末尾的链接。
KVK:54271614 |增值税税号:NL8512.37.769.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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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假屋业主:
朱莉娅和约尔格·卡尔平斯基
|中场休息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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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43 瓦赫特贝格
|德国
|电话:0228 619 5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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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公园&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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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elseweg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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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7 RB Hulshorst
荷兰 |欧洲公园电话: 31 88 055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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